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零时起对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完全计重收费)。
具体方案如下:
● 一、计重收费范围
凡根据国家、广东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实行完全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 二、计重收费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缴费、少用路者少缴费”的要求,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实现平等竞争,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运输的目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结构。
(三)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完全计重收费后应确保正常装载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四)稳步推进原则。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调整平衡过渡和社会稳定。
●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
——四轴货车35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完全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基本费率和收费里程
1.四车道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高速公路收费里程为准。
2.虎门大桥主桥(威远-南沙段)基本费率为1.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6.50公里;引桥(南沙-亭角段)基本费率为0.19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10.29公里;引桥(太平-威远段)基本费率为0.23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8.69公里。经过虎门大桥主桥和引桥的,按主桥基本费率和里程计费。
3.汕头海湾大桥基本费率为1.38元/吨·公里,按3.25公里计费。
4.番禺大桥基本费率为0.30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3.47公里。
5.黄埔大桥(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官田-草堂)基本费率为0.86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7.00公里。
6.惠州海湾大桥(亚婆角至巽寮湾段)基本费率为0.55元/吨·公里,收费里程为6.90公里。
(三)计重收费具体计费方法
1.正常装载不超限(低于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车辆总轴重不足5吨者,按5吨计收。大于5吨且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1.25倍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0吨至20吨(含2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1.1倍计收;10吨至20吨重量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6计收。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0吨的重量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3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超过1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0%计收。
2.超限(超过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车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正常装载部分,按上述正常装载车辆计费规定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0%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30%--50%(含5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50%--80%(含8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限8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车辆通行费。
(四)计重收费计算公式模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当 0<G≤5 时,N=5×M×L;
当5<G≤10时,N=1.25×G×M×L;
当10<G≤20时,N=1.1×10×M×L (G-10)×K1×M×L;
当20<G≤40时,N=10×M×L (G-10)×K2×M×L;
当G>40时,N=10×M×L (G-10)×K3×M×L。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N=N1 N2
当10<W≤20, N1=1.1×10×M×L (W-10)×K4×M×L;
当20<W≤40,N1=10×M×L (W-10)×K5×M×L;
当W>40时,N1=10×M×L (W-10)×K3×M×L。
当G/W≤1.3时,N2= (G-W)×0.4×M×L;
当1.3<G/W≤1.5时,N2=0.3W×0.4×M×L (G-1.3W)×4×M×L;
当1.5<G/W≤1.8时,N2=0.3W ×0.4×M×L 0.2W×4×M×L (G-1.5W)×5×M×L;
当G/W>1.8时,N2=0.3W×0.4×M×L 0.2W×4×M×L 0.3W×5×M×L (G-1.8W)×6×M×L 。
其中: N——车辆应缴费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N1——正常装载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
N2——超限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
G——车货实际总重(吨);
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
L——收费里程(单位:公里);
W——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
K——基本费率递减调节系数,
(K1=7/6-G/60;K2=370/300-7G/300;K3=0.3;K4=7/6-W/60;K5=370/300-7W/300)。
● 四、收费管理
(一)对现行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中的客车,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进行分类,并按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二)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政策,按上述完全计重收费规定计收通行费。
(三)称重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期检定,对现场称重结果,一般不予以复称。
(四)为尽可能避免纠纷,便于收费现场管理,所有计重收费车辆计重收费质量均按现场实际称重质量的97.5%确定。
● 五、应急预案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
(一)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车型分类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完善收费系统,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按车型分类收费系统收费。
(二)在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初期,在收费站请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协助工作,一旦出现人为堵塞车道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站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
(三)实施完全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应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同时定期报告过往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情况,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一)实行计重收费车道的全面覆盖,已开通尚未建设计重收费车道的收费站须在2015年6月底前建成。
(二)在设置(改造)计重收费站(通道)时,应充分考虑属地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设置(改造)计重收费站(通道),以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和确保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三)为进一步提高计重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新建的计重收费车道,须全部安装使用双弯板、双石英或双称台等性能较好的称重设备,已建成使用的计重收费车道,逐步将单弯板、单石英改造成双弯板、双石英或双称台等性能更好的称重设备。
(四)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2次强检的时间安排,错开时段每年追加2次自检,保证各收费车道的称重设备每年有4次(每季度1次)检定,并根据检定的情况及时维护、调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