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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速公路行车新规 违规超车罚款200

四川高速公路行车新规 违规超车罚款200

【政策法规】 20日上午,《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二审稿)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今年5月,《条例(草案)》首次登上省人大常委会。...

20日上午,《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二审稿)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今年5月,《条例(草案)》首次登上省人大常委会。

高速路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首次进入四川地方法,有此情形的罚款200元。另外,进隧道前开灯也入法;明确提出清障救援不能指定维修场所,否则罚2000到5000元。

●  新规:违规超车罚款200元

为规范行车,《条例(草案)》已在此前把三种违规行为“拉黑”——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这三种行为要处以200元罚款。条例二审稿再添新内容,“违反规定超车的”也被纳入,同样处以200元的罚款。

●  进隧道前应先开灯入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增加高速公路隧道通行规则和限速标志设置要求,保障隧道通行安全。财经委审议认为,隧道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瓶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车辆通过隧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入隧道前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并开启灯光装置;(二)在隧道内依次通行,不得随意穿插、变道行驶;(三)除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外,隧道内严禁停车。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标志应当按20公里/小时速度级差设置。隧道群、特长隧道出口适当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限速标志。”

●  指定车辆维修厂罚2000到5000元

条例二审稿明确,“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此规定,清障救援单位违法指定车辆维修场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变化: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200米将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今年5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上,《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300米的规定过长,应急管理措施不具体,应实施免费放行。经过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收费站出现拥堵时,免费放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容易出现车主恶意排行车辆造成拥堵的问题。

结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将《条例 (草案)》第二十九条中的“300米”修改为“200米”,同时,将“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纳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的情形;针对部分车辆通行量大,连续多次出现拥堵,现有设计与建设标准不能满足车辆通畅通行的收费站,增加高速公路经营者迁建或者改造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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