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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政策法规】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 ECE Rl6 法规(04 系列增补 5,1993 年版)《关于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 ECE Rl6 重新起草。在附录 M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 R16 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ECE Rl6 法规时,本...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 ECE Rl6 法规(04 系列增补 5,1993 年版)《关于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 ECE Rl6 重新起草。在附录 M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 R16 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ECE Rl6 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人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
    本标准与 ECERl6 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本标准未纳入 ECE Rl6 中第 6.4.1.2.4.1“在试验后,按 7.9.1 的规定测量的力值不应超过 1000N”的内容,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增加了卷收力台架试验方法,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删除了 ECE Rl6 中“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为便于使用,对于 ECE R16 法规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b) cm2改为 mm2;
c)  增加资料性附录 M。
    本标准与 GB 14166-1993 的主要差异有:
    ——织带方面:取消能量吸收性要求(1993 年版的 4.1.1.4);
    ——带扣方面:增加低温试验要求(本版的 4.2.3);
    ——卷收器方面:车辆减速度由 0.7g 改为 0.45g(1993 年版的 4.4.4.1,本版的 4.2.5.3.1.1),紧急锁止距离由 25mm 改为50mm(1993 年版的 4.4.4.1,本版的 4.2.5.3.3);
    ——总成方面:取消静态试验要求,增加动态试验要求(1993 年版的 5.6,本版的 5.7);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L 和资料性附录 M(见附录 L 和附录 M)。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J 和附录 K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L 和附录 M 为资料性附录。
    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生产一致性的控制可参考附录 L。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4166-1993《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关于本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正式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东风汽车公司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军、王阳、刘晓君、余博英、祝丽萍、李强、张志坚。
    本标准于 1993 年 3 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6-2003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 M 和 N 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R 105-B02  织物 色牢度试验 氙灯光照色牢度试验
ISO 3560  道路车辆 正面固定壁碰撞和柱碰撞
ISO 6487  道路车辆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 仪器设备
ASTM D 573  在热风炉中进行橡胶变质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D 735  汽车用弹性化合物规范
ASTM D 736  橡胶和类似橡胶材料的低温脆性测试方法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带  safety belt
    具有织带、带扣、调节件以及将其固定在车内的附件,用于在车辆骤然减速或撞车是通过限制佩戴着身体的运动以减轻其伤害程度的总成,该总成一般称为安全带总成,它包括吸能或卷收织带的装置。
3.1.1  腰带  lap belt
    横跨佩戴着盆骨部位前方的安全带。
3.1.2  肩带  diagonal belt
    从臀部斜挎前胸至另一侧前部的安全带。
3.1.3  三点式安全带  three-point belt
    有一条腰带和一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
3.1.4  全背带式安全带  harness belt
    有一条腰带和多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
3.2  安全带型式  belt type
    不同型式的安全带,是指相互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安全带,这些差别主要与下述部件有关:
    ——硬件(带扣、连接件、卷收器等);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等;
     ——安全带总成的几何形状。
3.3  织带  strap
    用于约束成员身体并将所受到的力传到安全带固定点的柔性部件。
3.4  带扣  buckle
    一种使佩戴者能够被安全带固定住,且能快速解脱的装置,带扣可设有调节装置,但全背带式安全带除外。
3.5  安全带调节装置  belt adjusting device
    使安全带能按照座椅位置和佩戴者的要求而进行调整的装置。调节装置可以是带扣的一部分,或是卷收器,或是安全带的其他部分。
3.6  预紧装置  pre-loading device
    发生碰撞时拉紧安全带织带,以减少安全带松弛量的附加装置。
3.7  连接件  attachments
    安全带总成中的部件,包括使其安装到安全带固定点上的紧固部件。
3.8  吸能器  energy absorber
    独立的或同织带结合起来吸收能量的装置,为安全带总成的组成部分。
3.9  卷收器  retractor
    用于全部卷收或部分卷收安全带织带的装置。
3.9.1  无锁式卷收器(1 型)  non-locking retractor(type1)
    指用很小的力即可将织带全部拉出,并且拉出量是不可调整的卷收器。
3.9.2  手调式卷收器(2 型)  manually unlocking retractor(type2)
    指由使用者手动操作打开卷收器的锁止机构,以获得所需的织带拉出量,当停止操作时,可自动锁止的卷收器。
3.9.3  自锁式卷收器(3 型)  automatically locking retractor(type3)
    指可按所需长度自由拉出织带,并在带扣扣紧时,可根据佩戴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长度并锁止的卷收器,佩带者如果不有意解锁,织带将不会进一步拉出。
3.9.4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4 型)  emergency locking retractor(type4)
    指在正常行驶条件下,不限制安全带佩戴着活动自由的卷收器,这种卷收器有长度调解元件,可根据佩戴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的长度,并有一锁止机在紧急情况下因下列因素而起作用:
    车辆减速或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或其他自动因素(单敏感性);或这些因素的任意组合(复合敏感性)。
3.9.5  具有较高响应极限值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4N 型)  emergency locking retractor with higher resopnse threshold(type 4N)
    指 3.9.4 中定义的,用在 M2、M3、N1、N2、N3类(见 GB 15089)车辆上且具有特殊性能的卷收器。
3.9.6  安全带高度调节器  belt adjustment device for height
    能够使安全带上导向件的高度位置按照佩戴者的需要和座椅的位置进行调整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视作安全带的组成部分或者视作安全带固定点组成部分。
3.10  安全带固定点  belt anchorages
    用于固定安全带总成的车辆或坐椅上的结构部分,或者车辆的其他部分。
3.11  约束系统  restraint system
    一种固定在车辆构件上的座椅与安全带的组合系统。安全带至少有一个固定点是在座椅构件上。
3.12  座椅  seat
    包有垫饰、供单个成年乘员乘坐的装置。座椅可与车辆构成整体结构,亦可为非整体结构。座椅即指单座也指长条座椅上供单人乘坐的部分。
3.13  座椅组  group of seats
    可供单个或多个成年乘员乘坐的一长条座椅或并排的单独座椅(即这些座椅中的一个前座椅固定装置安装在其他座椅的后固定装置前面成一条直线上或在其他座椅固定装置之间)。

3.14  长条座椅  bench seat
    用于乘坐一个以上成年乘员,装有完整装饰的座椅装置。
3.15  座椅调节器  adjustment system of the seat
    可将座椅或其部件调节到适应成员乘坐姿态位置的全套装置,该装置允许:
    ——纵向位移;
    ——垂直位移;
    ——角位移。
3.16  座椅固定装置  seat 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构件上的装置,包括与车辆结构有关的部件。
3.17  座椅型式  seat type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同一类座椅:
    ——座椅结构件的形状、尺寸和材料;
    ——座椅调整和锁止机构的型式和尺寸;
    ——座椅上安全带固定装置、座椅固定件和车辆结构上有关部件型式和尺寸。
3.18  座椅翻移机构  displacement system of the seat
    为便于乘员出入,可是座椅整体或其某一部分能纵向位移或角位移的装置。
3.19  座椅调节器锁止机构  locking system of the seat
    使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某个使用位置的装置。
3.20  封闭环式带扣按钮  enclosed buckle-release button
    用直径 40mm 的球体不可能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
3.21  非封闭环式带扣按钮  non-enclosed buckle-release button
    用直径 40mm 的球体能够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按规定提交的每件样品均应符合第 4 章的规定。
4.1.2  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当正确安装和由乘员正常使用时,其功能正常,并在交通事故中降低对身体的伤
害程度。
4.1.3  安全带的织带应不易出现危险形状。
4.2  硬件
4.2.1  概述
4.2.1.1  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4.2.1.2  安全带总成中所有易腐蚀的部件,均应适当进行防锈处理。在经 5.2 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4.2.1.3  用于吸收能量或承受、传递载荷的硬件,不得使用脆性材料。
4.2.1.4  安全带上硬件和塑料件所处的位置和安装方式应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时,应不致被夹到滑动座椅下面或被车门挤住。如果有一零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该零件应进行下述 5.5.4 中规定的冷冲击试验。试验后,如果硬件的塑料覆盖层或保护层出
现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去除塑料件后继续检验余下部分的安全性,如果余下部分仍然是安全的或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对比 4.2.2.4.2.3 和 4.4 规定的试验要求进一步地进行评估。
4.2.2  带扣
4.2.2.1  带扣的设计应能排除任何误操作的可能性,尤其应保证带扣不能处于虚啮合的位置。开启带扣的方法必须明确,无论带扣与佩戴着身体的哪个部位接触,在距接触面不超过 2.5mm 出的接触区面积不得小于 2000mm2,宽度不得小于 46mm。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带扣部分,如果带扣同佩戴者身体的接触区域在 2000mm2~4000mm2之间,则认为满足要求。
4.2.2.2  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 10N 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带扣应易于使用和锁止,当它不受力时或当在下面 5.8.2 中规定的受力条件下,它应能使佩戴者从某个方向用单手的简单动作来打开。此外,当安全带总成使用于前排外侧座椅位置时(全背带式除外),带扣也应能由佩戴者从某个方向用单手的简单动作来打开。
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的装置来开启,在实际打开位置上,开启力施加表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450mm2,宽度不小于 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250mm2,宽度不小于 10mm;
    带扣按钮表面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
4.2.2.3  当按 5.5.3 进行试验后,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2.2.4  带扣应能承受反复操作,在进行 5.7 规定的动态试验前,带扣应经受 5000 次开闭循环;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带扣,即使锁舌没有全插到位,该试验也被认可。
4.2.2.5  在进行下面 5.8 规定的试验时,带扣开启力不大于 60N。
4.2.2.6  带扣应按 5.5.1 和 5.5.5 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4.2.2.7  当带扣上又可供两个总成共用的部件时,如果附属于一套总成的带扣部件与附属于另一套总成的配合部件相啮合的话,即如果使用时带扣可能是采用该方法装配的话,则应对带扣进行 5.7 和 5.8 中规定的强度和开启试验。

4.2.3  安全带调节装置
4.2.3.1  当佩戴着带上安全带后,安全带应可自动调整以适应佩戴着姿态,或者易于使佩戴着方便使用,也应允许用手拉紧安全带以适应佩戴着姿态和车辆座椅的位置。
4.2.3.2  应按照 5.3 要求对每种安全带调节装置的两件样品进行试验。对于每个调节装置样品,织带的滑移不应超过 25mm,并且全部调节装置的总移动量不应超过 40mm。
4.2.3.3  全部调节装置应按 5.5.1 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其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4.2.3.4  按 5.5.6 试验后,任何手动调解机构的操作力不得超过 50N。

4.2.4  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    连接件应按 5.5.1 和 5.5.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 5.5.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5.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未按 GB 14167 进行试验过的)。在规定载荷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

4.2.5  卷收器
    卷收器试验应满足下列规定的要求,包括 5.5.1 和 5.5.2 规定的强度试验(不包括无锁式卷收器)。
4.2.5.1  手调试卷收器
4.2.5.1.1  装有手调式卷收器的安全带总成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拉出量不应超过 25mm.
4.2.5.1.2  在织带正常拉出方向施加一个不小于 14N 且不大于 22N 的力时,从手调式卷收器拉出的织带长度应不大于 6mm。
4.2.5.1.3  按 5.6.1 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并进行 5000 次反复拉出回卷试验。然后,卷收器应进行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和 5.6.3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在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完成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能正常工作,且仍能满足上述 4.2.5.1.1、4.2.5.1.2的要求。
4.2.5.2  自锁式卷收器
4.2.5.2.1  自锁式卷收器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相邻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得超过 30mm。当佩戴者向后运动,安全带应保持其初始位置或在随后的向前运动后,自动回到其所在位置。
4.2.5.2.2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 5.6.4.1 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2N,且不大于 7N;如果织带穿过一导向装置或导向轮时,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上设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按 5.6.4.2 测量时用于腰带的卷收力必须大于 2.6 N,用于肩带或连续带的卷收器的卷收力必须在 1N~7N 之间。
4.2.5.2.3  应按 5.6.1 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然后,卷收器应进行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和 5.6.3 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再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完成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能正常工作,并满足 4.2.5.2.1 和 4.2.5.2.2 的要求。
4.2.5.3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
4.2.5.3.1  当按 5.6.2 试验时,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4.2.5.3.1.1  对于 4 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 0.45 g(g=9.81 m/s2)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 0.85 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4.2.5.3.1.2  对于 4 型卷收器:在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织带的加速度值小于 0.8 g,卷收器不得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加速度值小于 1.0g 时,卷收器不得锁止。
4.2.5.3.1.3  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倾斜 12o或以下时,卷收器不得锁止。
4.2.5.3.1.4  对于 4 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 27o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 4N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 40o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4.2.5.3.1.5  当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或动力源控制时,其结构应保证当信号或动力源失效或中断时,卷收器可自动锁止。
4.2.5.3.2  按 5.6.2 试验时,具有复合敏感性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必须满足上述规定。另外,对于 4 型声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沿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大于等于 2.0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沿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大于 2.0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4.2.5.3.3  对于 4.2.5.3.1 和 4.2.5.3.2 提到的试验,在卷收器锁止之前所产生的织带拉出量,自 5.6.2.1 给出的初始长度起,不应超过 50mm。对于 4.2.5.3.1.2 提到的试验,自 5.6.2.1 给出的初始长度起,织带拉出 50mm 长度过程中,不得锁止。
4.2.5.3.4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照 5.6.4.1 在假人卷收器之间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不应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2N 且不大于 7N;如果织带通过导向装置或导向轮,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在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按 5.6.4.2 测量时用于腰带的卷收力必须大于 2.6 N,用于肩带或连续带的卷收器的卷收力必须在 1 N~7N 之间。
4.2.5.3.5  按 5.6.1 规定的方法,将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并进行 40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然后,卷收器应进行第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和 5.6.3 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再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共进行 45000 次)。在完成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能正常工作且满足 4.2.5.3.1、4.2.5.3.2、4.2.5.3.3 和 4.2.5.3.4 的要求。

4.2.6  预紧装置
4.2.6.1  在经受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包括由无电流通过的原接插件连到装置上的撞击传感器)应能正常工作。
4.2.6.2  应验证装置的误操作不会导致对佩戴者身体的伤害。
4.2.6.3  火药式预紧装置
4.2.6.3.1  在按 5.9 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4.2.6.3.2  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药爆发时排出的气体引燃附近的易燃材料。
4.3  织带
4.3.1  概述
4.3.1.1  织带的特性应保证其作用在佩戴者身体上的压力,在其全宽上尽可能地均匀分布,而且在载荷作用下,不会发生扭曲,
织带应有吸收能量和释放能量的功能,织带应修整边缘以防使用时松散。

4.3.1.2  在 9800N 载荷下,织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46mm。应在进行 5.4.2 规定的抗拉载荷试验过程中测量该尺寸。
4.3.2  标准温湿态处理后的抗拉载荷
    按第 5.4.1.1 进行处理过的两条织带样品,按 5.4.2 规定测量所得到的织带抗拉载荷值不得小于 14700N,两件样品拉断载荷
值的差别不得超过所测得的抗拉载荷较大值的 10%。

4.3.3  特殊处理后的抗拉载荷
    按 5.4.1(5.4.1.1 除外)规定之一进行处理的两条织带样品,织带的拉断载荷不得小于按 4.3.2 规定试验中测得的载荷平均值的
75%,且不得小于 14700N。
4.4  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
4.4.1  动态试验
4.4.1.1  按 5.7 规定,对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应进行动态试验。
4.4.1.2  对事先未受载荷的两套安全带总成进行动态试验,其中安全带总成是约束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时除外,此时应对事先未
受过载荷的一组座椅的约束系统进行动态试验,安全带总成的带扣应满足 4.2.2.4 的要求。对于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卷收器应
进行 5.6.1 给出的耐久性试验,5.2 给出的腐蚀试验和 5.6.3 给出的粉尘试验。另外,带有火药式预紧装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
该装置还应按 5.9 的规定进行处理。

4.4.1.2.1  安全带按 5.2 进行腐蚀试验后,带扣还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 500 次附加的开启和锁止试验。
4.4.1.2.2  对已进行过 4.2.5.2 试验的或 4.2.5.3 试验的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如果卷收器已进行过 4.4.1.2.1 腐蚀试验,则本试验不必重复。
4.4.1.2.3  对于带有 3.9.6 中定义的安全带高度调节器的安全带,应选择最不利的调节位置进行试验。如果安全带高度调节器为安全带固定点的一部分,且已满足 GB 14167 的要求,可按 5.7.1 的规定执行。
4.4.1.2.4  对于带有预紧装置的安全带,在对其中一套进行动态试验时,预紧装置应起作用。另一套在动态试验时,使预紧装置不起作用。   在预紧装置起作用的动态试验时,4.4.1.3.2 中规定的最小位移量应减少一半。
4.4.1.3  试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4.1.3.1  影响乘员约束的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的部件不得断裂,并且带扣或锁止系统均不得失效。
4.4.1.3.2  对于腰带,假人骨盆位置前移量应在 80 mm~200 mm 之间,对于其他型式安全带,骨盆位置前移量应在 80 mm~200 mm之间,胸部位置前移量应在 100 mm~300 mm 之间。这些位移量为附录 E 图 E.6 所示测量点处的位移。

4.4.1.4  约束系统
4.4.1.4.1  如果通过计算或进一步的试验得到:动态试验中除胸部与转向机构总成接触外,若假人的头部或身体与车辆前面坚硬部位不发生任何接触,并且符合 GB 11557 要求,且胸部与转向装置的撞击速度不大于 24 km/h 时,则胸部参考点的移动量允许超过 4.4.1.3.2 的规定。进行这种评估时,座椅应位于 5.7.1.5 规定的位置。
4.4.1.4.2  使用这种装置的车辆,位移和锁止系统应保证所有座椅上的乘员在动态试验后,仍可用手操作方式离开车辆。
4.4.2  磨损处理后的载荷
4.4.2.1  经按 5.4.1.6 规定处理后的两件样品,应按 5.4.2 和 5.5 的规定来评价其抗拉载荷,其强度值至少应等于织带未经磨损处理时平均抗拉载荷值的 75%,且不得小于规定的试件最小载荷值。两件样品的抗拉载荷之间的差别不可超过所测抗拉载荷最高值的 20%。对于程序 1 和程序 2,只对织带样品按 5.4.2 进行抗拉载荷试验,对于程序 3 应对金属元件结合在一起的织带按 5.5进行抗拉载荷试验。
4.4.2.2  磨损处理所包括的样件及适当的处理程序见表 1。“×\u8221X表示采用处理程序,“一”表示不采用处理程序。每一程序均应采用新的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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