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榆林两名男子在榆阳区牛家梁镇运煤专线实施抢劫外地拉煤车,3次抢得2500元钱,但两人也因此身陷囹圄。
2014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高某、康某驾驶陕K8980H红色长城小轿车在榆阳区牛家梁镇运煤专线,由高某驾车逼停沿途外地大车,康某用铁锹把击打车辆、恐吓大车司机抢劫三次,抢劫现金2500元。据警方调查,2014年10月底,高某、康某预谋在榆阳区牛家梁镇运煤专线实施抢劫外地拉煤车,于是在榆阳区柳营路市场购买了一根铁锹把子,截成两段。2014年10月29日,二人驾驶陕K牌照的红色长城小轿车行至上述地点,将豫R车牌的半挂车逼停,采用击打车辆、恐吓大车司机的方式,抢劫该车司机赵某某现金200元、抢劫该半挂车司机杨文波现金200元。
2014年10月30日晚,高某、康某采取上述行为,抢劫晋k车牌的半挂车司机王双平现金300元、抢劫豫C车牌的半挂车司机武胜强现金100元、抢劫豫S车牌的半挂车司机出庆成现金300元、抢劫豫H半挂车司机梁某某等二人各现金150元、抢劫司机郑光营现金200元、抢劫晋J半挂车司机500元、抢劫晋L大车司机400元。综上,二被告人抢劫作案三次(其中一次未遂),共抢劫现金2500元。
2014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高某、康某采取上述行为,抢劫鲁Q9035A半挂车司机,欲向翁某某索要现金500元时,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康某逃跑。高某,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9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康某,2014年10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网追逃,2014年12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25日被押解回后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高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940元、作案工具小轿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锹把子1根,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