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一定宽度、高度或者车辆轴载超过了规定值所规定的运输行为。
公路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设施,缩短公路及桥梁的使用寿命,增加维护成本;严重影响公路运输安全,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降低道路通畅能力;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扰乱正常的规费征收秩序。
超载运输的主要原因:一是公路超限治理制度不全、措施不当;二是货物运输承运人,不顾安危、多拉快跑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三是公路收费偏高,公路运输费用偏低,利润微薄,若不超载或许亏本;四是公路超限治理部门查处不力,把关不严。
为全面整治超限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及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害,拓宽执法渠道,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此建议如下:
1.利用各种媒体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2.质监部门应加大新售车辆吨位的核查管理力度,严把车辆吨位标准关,严防“大吨小标”行为发生,发现出售“大吨小标”的车辆,质监部门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严厉打击生产商的不法行为。
3.车管部门应严把车辆落户关,对“大吨小标”的新车,必须将车辆恢复原吨位标准后方能办理落户手续;对“大吨小标”的现行运营车辆年度审检时必须办理车辆吨位复原手续,方能进行年检。
4.公安部门应加大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的打击力度,彻底铲除车厢改装窝点,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
5.省内高速公路应适当延长公路收费年限,降低现行收费标准来缓解运输费用过高的压力。
6.加大智能化超限技术设备的研发力度,把高新技术成果纳入公路超限治理工作中。
7.货车应悬挂准运标牌照。准运标牌照为集成块制作而成,分内部信息和表面信息,内部信息储存记载着车辆的基本信息,即车辆的出厂商、型号、长度、宽度、准载数量、车牌号等。准运牌表面显示车辆的吨位数,准运牌通过智能电子感应器就能将准运牌内部信息完全读取。准运牌的制作新车由厂商提供,现行车辆由车管部门协调制作。
8.将超限车辆拒之路外,让超限车辆不能上路,上不了路。在各主要路段入口处设置超限检查站(点),检查站配有物品管理场(室),用于堆放管理卸载物品;入口处安装红外线扫描仪、电子感应称、智能电子传输系统、准运牌读卡系统、智能栏杆,爆胎装置。车辆通过检验区时,智能电子传输系统就能根据准载标牌提供的信息对车辆运载状况做出评判,在准载范围内,栏杆和爆胎设备就自行升起放行,在准载范围外的栏杆和爆胎装置处于栏护状态。 从而消除执法过程中的人情关系,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相互纠缠。
9.在一般公路的重要路段、高速公路区域内安装电子称、红外线扫描仪等智能电子感应装置系统,系统将车辆超限的信息完整记录下来传递给车辆管理局(占、所),为超限处罚提供依据。
10.道路入口处执法和路途执法并重,现场执法和电子执法并举。 加大执法队伍建设,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彻底打破以罚代管的超限治理现状。道路入口处采用现场执法,路途中采用电子执法,入口处执法一律坚持以卸载为主的原则,以不扣车、不罚款,符合准载标准就能通行为准绳,做到人文执法、文明执法。
11.加大电子执法惩处力度。把超限治理提高到与超速治理的相同高度,将电子智能超限记录仪提供的信息纳入云南省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管理之中,按超限比例进行分层分类处罚,采用罚款、扣分等方式进行惩处;不及时上交罚款的车辆年检时办理罚款补交手续后方能进行年检。
12.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责任层层追究制度,实行连带惩处机制。对提供超限的高速公路开发商、供货商(有明确线索)进行相应的惩处。供货商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处罚,高速公路开发商的处罚由交通运输厅(局)进行处罚。让供货商不愿让运货人超限,高速公路开发商不准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功效。
13. 治理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制造业、物流业、货运市场、高速公路开发商等诸多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全面统筹,把超限工作治理责任明确化、制度清晰化,使超限治理既分工又协调,避免各部门在执法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