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鄂州市警方对外发布,1月3日,该市某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接送学生,被鄂州市交警支队梁子湖大队查获。民警依法对该幼儿园罚款2万元,对驾驶人刘某某罚款3千元,记12分的处罚。
1月3日,梁子湖交警大队民警在沼山镇开展“霹雳行动”时,对一辆车牌号鄂G3***8的中型专用校车检查时,发现该车虽已取得校车标牌,但是该车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随后,执勤民警通知校车单位,并将鄂G3***8的校车暂扣。
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驾驶人刘某罚款3000元,记12分。该学校负责人因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被罚款2万元。
交警询问该校车驾驶人刘某某。刘某某表示,以前不知道驾驶校车要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这次被交警查到了,才知道驾驶校车要有资格证的。朋友打电话让他帮忙开车,他就来开车了。
交警部门提醒,鄂州市广大幼儿园负责人,不要雇佣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拉载学生,切实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保障学生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