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深入理解并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交通运输部自2016年起持续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已命名41个第一批示范县,正在组织第二批61个县(区、市)开展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创建,调动了各地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带动各地提升了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和物流服务均等化水平。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工作,优化创建程序,细化创建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程序、创建内容与要求、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创建原则,明确了2年的示范创建周期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对示范创建县在发展基础、政策环境、社会基础等方面的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
(三)创建内容与要求。指导各地以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运输信息化服务等为主题开展示范创建,并对制定创建目标、创建指标和创建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组织实施。明确了示范创建县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定期开展总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宣传等工作。
(五)验收与命名。规范了县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对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创建县,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示范创建县,取消其创建资格。
(六)动态评估。建立了自示范县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规范了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
(七)附则。明确了示范县奖励政策和文件实施时间。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和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内示范创建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均等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运输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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