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临沂市交警部门获悉,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市公安局决定即日起至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据介绍,此次整治交警部门将联合教育、安监、运输等部门,对本辖区所有的学校、幼儿园校车及驾驶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突出车辆状况、车辆审验情况、驾驶人资格等重点检查。检查中,交警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对合格的校车及驾驶员逐车逐人进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对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暂扣有关证照,停开校车。交警部门还将联合城管、公路、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信号灯、交通标志、人行横道和车辆减速设施等,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同时,交警部门将结合“护卫天使行动”,在上放学高峰时段和路段设置交警助学岗,强化对校车通行的指挥疏导,切实解决校园门口及周边道路停车难、秩序乱、交通堵等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另外,各级公安交警还将不断强化巡逻管控,严厉查处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校车统一标识、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农用车、拖拉机等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对查处的各类涉及校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顶格处理。
整治期间,交警部门还将组织宣传工作组,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教育引导学校、家长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沟通,严防交通事故发生。另外,交警部门还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您发现违规违章车辆、行为时,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10,122,0539-8028033,向公安部门举报,以便及时查处,消除隐患。对举报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的每起奖励举报人200元。
附:
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校车安全保障的公开信
广大师生、家长、驾驶员(车主)朋友们:
临沂市是人口大市,学校、学生数量众多,个别学校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接送学生,甚至超员超载行驶的现象屡有发生,虽经不断整治,但仍存在很多隐患。入冬以来,影响道路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期,全国各地校车事故频发,严重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给许多家庭带来灾难性的打击。2012年12月17日,湖南宁远县鲤溪镇一幼儿园校车发生侧翻,造成了3名儿童受伤、1名儿童死亡。2012年12月24日,江西贵溪市滨江乡一幼儿园校车侧翻坠入水塘,车上17人(准载7人)全部随车落水,导致11名儿童死亡,也进一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学生承载着家庭和社会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当一个个年幼鲜活的生命来不及感悟人生就匆匆离开人世,我们在深深地感伤之时,更应该深刻审视和思考,共同关注校车安全问题,从自身做起,确保校车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冬季校车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交通事故发生,特发此信,希望和您一起关注、维护校车及学生的安全: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定期组织开展自查活动,不租用不合格车辆,不雇请不合格驾驶员。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交通法规,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三轮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要细化工作措施,对接送学生车辆实行“五定”,即定车、定员、定路线、定座位、定时间。要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定车定人监管,控制时段,控制人数。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交警、司机和家长的沟通,做好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广大学校教师职工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随时随地提醒学生注意乘车安全,按顺序上下车,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不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随意开启车门、车厢,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投物品,不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车下行走需穿行车道时,应主动避让行驶车辆,从车辆尾部安全穿行,切不可从车头前贸然通过。
三、广大家长朋友要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租用拼装车、报废车、三轮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接送孩子;对合租运送学生的车辆,要根据路途远近,把握车辆到达时间,不给车辆留出超员超载空间;要随时向孩子询问乘车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馈,积极配合学校杜绝超员超载现象。
四、广大司机和车主朋友要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审验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的定期检修、年检和体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超员,不超速,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近期,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对校车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严查严处、严管重罚。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给予驾驶人一次记12分。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证明,社会多一份关爱,学生就多一份保障;学校多一份责任,孩子就多一份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共同落实安全有效的交通保障措施,让广大在校学生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希望您热切关心关注交通安全,发现违规违章车辆、行为,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以便及时查处,消除隐患。对举报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的,每起奖励举报人200元。
举报电话:110,122,802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