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今年6月份在沪陕高速运货时,交警认为他运货超长,决定处罚。孙某事后认为,挂车与牵引车是不同的主体,处罚书中记录的是牵引车,而牵引车不存在超长,现在他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10月23日,六合法院对此开庭审理。
6月23日,孙某驾驶一辆重型拖挂车(车子有两部分,牵引车带着拖挂车)在沪陕高速公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并被告知载货长度超过规定属违法,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孙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7月19日,孙某对此项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驾驶的牵引车与拖挂车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车辆分别注册两个行驶证,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是牵引车车牌号,牵引车不可能超长,而值勤交警也没有对挂车进行实际测量,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7月29日,相关部门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牵引车和挂车是一个整体,只有牵引车才能带动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挂车如果超长没有牵引车,也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处罚的对象是开车人,而不是车子。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