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校车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免收校车费,并明确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看新规全文:2015广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3月16日实施
《办法》明确,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此外,《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为保障学生安全,《办法》提出,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