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通知,对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应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附件中规定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对于免征车船税的车辆应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相关附件标准;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