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南昌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洪价商价字〔2015〕12号
南昌科陆公交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报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报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精神,并参照外地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80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26元(含电费)。充电服务价格可向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换电服务费另行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
三、本服务费标准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各经营场所对充电服务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南昌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