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不小心撞上前方一块水桶大小的易拉罐压缩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未投保车损险的平阳人王某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平阳县法院近日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后,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2日晚上9时许,王某开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段,未注意到前方路面有一块水桶大小的易拉罐压缩包,撞了上去,万幸及时刹车躲过一劫。尽管人没事,但王某的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维修金额为11.3万元,同时贬值损失为7.5万元。
由于未投保车损险,王某只有找到掉下易拉罐压缩包的货车车主,赔偿才有希望。然而,高速交警部门一番调查后,仍无法查明易拉罐压缩包的来源。王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有关。他于是向平阳县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8万元。
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出示一本本厚厚的巡查记录和保洁记录等证据。被告代理人称:“我们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定时的巡查、保洁,而本次事故发生在巡查、保洁的间隙时段。如果要求公司‘随时’保证路面没有障碍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对高速公路负有定期巡查、清障、保洁的义务,但未有强制性规定其对路面杂物必须做到随时清除。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当天已履行巡视、保洁等义务,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因此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